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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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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六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3.《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

三、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说明拟建项目及申请事项的函原件1份及电子版);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及JPG格式电子版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路条、立项、可研、初设)及其批复文件原件1份及电子版(JPG格式));

5.选址位置示意图原件1份及电子版西安80坐标系和1985国家基准高程系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图中应绘制道路红线规划控制线;③地形图测量范围应超出地块红线100米以上;④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

6.区、县、开发区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初审意见原件1份及电子版);

申请的文字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附目录),图纸统一折成A4大小);所有材料刻制光盘,光盘内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并标注名称

五、办事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初步决定→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日。(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承诺期限:10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最终未得到批准、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将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许可人因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钟山区明湖路428号。

2.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13:00至17:00。

十一、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的证明文件;国有、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证的需提供证书的遗失声明(限省级报刊或六盘水日报);

2.选址位置示意图坐标数据要清晰可见;

3.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初审意见(区、县、开发区住建部门初审意见)必须为原件。


窗口电话:08586807250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中心)

          0858—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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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七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

三、申请条件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函说明拟建项目及申请事项的函原件1份及电子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内容真实有效,单位或组织应加盖公章,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带的规划条件验原件,复印件各1份及电子扫描版JPG格式);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申请函说明拟建项目及申请事项的函原件1份及电子版);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内容真实有效,单位或组织应加盖公章,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版,西安80坐标系和1985国家基准高程系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图中应绘制道路红线规划控制线;③地形图测量范围应超出地块红线100米以上;④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

5)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6《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通知书

(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7)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文件(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五、办事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初步决定→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30日。(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承诺期限:10日,同步办理规划条件增加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将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许可人因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许可。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钟山区明湖路428号。

2.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13:00至17:00。

十一、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附目录);所有材料刻制光盘,光盘内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并标注名称。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的证明文件;国有、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证的需提供证书的遗失声明(限省级报刊或六盘水日报);

2.用地红线图及设计条件通知书必须为原件,图上印章清晰;

3.用地预审文件为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明确用地界限的文件或图纸)。


窗口电话:08586807250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中心)

          0858—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局)

          0858—8223135(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3.《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黔建规通【2012】289号)》。

三、申请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函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的总图、绿地系统图、日照分析图、建筑施工图指标核算审查报告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图纸为 Dwg格式));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JPG格式);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7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及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8、消防部门审查意见(消防部门在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上盖章)(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9人防部门审查意见(《六盘水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证》或《六盘水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书》或市人防办红头公函)(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10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电子档扫描件一份,核原件);

11公示牌小样、施工现场公示照片(七寸照片及照片JPG格式电子档各一份);

五、办事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初步决定→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45日。(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承诺期限:15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钟山区明湖路428号。

2.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13:00至17: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的证明文件;国有、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证的需提供证书的遗失声明(限省级报刊或六盘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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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二十四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贵州省住建厅《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建法发【2013】340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39号)文件,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下放。

三、申请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内容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任职文件);

5、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证明材料(纸质原件一份及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五、办事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初步决定→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送达、予以公告。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九、年检要求

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钟山区明湖路428号。

2.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13:00至17: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的文字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附目录),图纸统一折成A4大小);所有材料刻制光盘,光盘内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并标注名称

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的证明文件;国有、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证的需提供证书的遗失声明(限省级报刊或六盘水日报)。


窗口电话:08586807250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中心)

          0858—8205728(市政府政务服务局)

          0858—8223135(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三、申请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申请表原件1份及电子版(JPG格式),申请表的填写应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加盖本单位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3、实测竣工总平面图(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的竣工总平面图,图中应注明相邻位置尺寸、道路红线、建筑角点坐标、±0.00标高、道路交叉点坐标、用地红线、建筑竣工层数、配件设施位置、规模、数量、绿地、出入口位置及宽度等)(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5、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6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8、建筑现场外景照片、单个建筑5个面(第五立面为屋顶)的实景照片(纸质原件一份及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电子档扫描件一份,窗口需验土地证原件);

申请的文字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附目录),图纸统一折成A4大小);所有材料刻制光盘,光盘内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并标注名称

五、办事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初步决定→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10日。(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承诺期限5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钟山区明湖路428号。

2.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13:00至17: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的证明文件;国有、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证的需提供证书的遗失声明(限省级报刊或六盘水日报)。

窗口电话:08586807250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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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及调整



一、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事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

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申请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2.征询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申请表原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①个人应提供身份证;②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③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④国家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⑤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⑥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来函及附图,实测现状地形图上标注出拟出让地块范围线并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原件一份及原件的JPG格式电子档扫描件一份

5.项目及周边场地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版西安80坐标系和1985国家基准高程系②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选址界点坐标、图中应绘制道路红线规划控制线;③地形图测量范围应超出地块红线100米以上;④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

申请的文字材料需按照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大小,附目录),图纸统一折成A4大小);所有材料刻制光盘,光盘内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并标注名称

五、办事程序

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受理→市城乡规划局初步决定→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送达。

六、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时间)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编制决定证件

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

九、年检要求

无年检要求。

十、受理地点及时间

1.受理地点:钟山区明湖路428号。

2.受理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星期一到星期四下午13:00至17: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用A4纸复印,字迹清楚;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要求姓名、证件号码、照片、发证机关、有效期均清晰可辨;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填表时不得涂抹;涉密单位须提交保密的证明文件;国有、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主管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补证的需提供证书的遗失声明(限省级报刊或六盘水日报)。


窗口电话:08586807250

投诉电话:0858—6807333(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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