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
因你公司位于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民族路2号电力调度楼配套建筑,混合结构,占地面积1835.59平方米,建筑面积1924.35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有如下证据足以认定: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房屋测绘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32205元(计算公式:644100×5%=32205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