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因你公司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大道西路95号“南鹤小区”二期工程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有如下证据足以认定: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房产测绘报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21356元(计算公式:800元/㎡×533.9㎡×5%=21356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