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关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精神,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按照推进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相对分离,以及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离等要求,科学划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的配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效率。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边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涉及行政执法权划转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建立健全部门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结合权责清单制定等工作逐项(类)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细化明确相关工作职责。业务主管部门负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实现管理与执法相对分离,两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分类确定如下:
1.关于应批已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批后监管职责,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监管,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的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及时固定证据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适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等行为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并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关于应批未批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后续情况,应及时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应批未批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适时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给业务主管部门。
3.关于禁止类事项。
业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及相关解释及时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等调整的,应及时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相关执法依据,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对相关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对于调查取证相对简单、易于现场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投诉线索后或在日常巡查中直接执法。
4.其他需明确事项。
(1)当事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事项,以及资格、资质类事项,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业务主管部门对违法事项进行基本认定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连同初查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有关违法案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政府直接管理,下同)等提供技术支撑及鉴定的,业务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无技术鉴定资质的,要委托有技术资质鉴定的第三方鉴定提供。
(3)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职责分工发生争议的,由先发现一方对违法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处置;协商不成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召集人、综合行政执法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执法与日常监管中需要协调配合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协调推进重点联合执法工作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2.建立协调会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研究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技术支持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召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监管统筹,协调解决乡镇执法监管的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协同执法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主动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参与执法,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第一时间派员到达现场参与执法。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参与的,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3.建立案件移送抄送制度。业务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抄送制度。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要及时固定证据,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综合执法实行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4.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按照首问责任原则,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率先接到的部门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违法行为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接到移送案件的部门要适时反馈处理结果。
(2)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该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公开和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5.建立上情下达制度。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执法监管工作要求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要求落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报告有关工作涉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工作规范等调整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6.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探索搭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开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网络系统数据接口,加强信息资源的维护和传递,确保信息资源及时更新和共享。需要共享的信息,原则上应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各类信息。以下信息属于共享范围: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有关划转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划转事项的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及执行情况;划转行政执法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举报、投诉、信访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7.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案件性质,可决定是否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案件侦查活动,及时处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问题,必要时协助做好证据固定、现场控制等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暴力、危险等手段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对接,细化并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败。各部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执法事项划转情况,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互协作配合机制。
(三)完善执法保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机构编制、政府法制、财政、人资社保、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制监督、经费保障、设施设备、队伍建设、办公保障等事项,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执法监督。要强化对部门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部门不按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各县(市、特区、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日常监管协调配合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