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贵州省住建厅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建法发〔2013〕340号)、《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权力清单调整的通知》(黔建法通〔2016〕263号 | 市规划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 用地科、工程科、市政科、编制科、政务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政务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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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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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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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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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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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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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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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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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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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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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2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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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房屋的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3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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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1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1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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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2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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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3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3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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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4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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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明村保护条例》第45条 | 市规划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监督科、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及 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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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施工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 市规划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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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措施 | 证据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 | 市规划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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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强制措施 |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 市规划局 |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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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执行 | 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 | 市规划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 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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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强制执行 | 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2条 | 市规划局 |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 市规划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市规划监察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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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及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 市规划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条、六十一条。 | 用地科 政务窗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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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 市规划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 | 法规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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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确认 |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15—1号) | 市规划局 |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一条 | 用地科、市政科、 政务窗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分管领导、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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